华声在线12月15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电话请朋友帮助被拒,由此发生口角而纠集他人报复。12月14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胡小兵、刘春云、王志鹏犯聚众斗殴罪,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胡小兵、刘春云、王志鹏皆为邵阳市90后无业社会闲散人员,三人也曾是初中同班要好同学。2017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胡小兵打电话给发小好朋友张某,称自己手机没话费停机了,手头又正缺钱,最近跑了几家私人单位求职,都要等电话消息。正在茶馆玩牌的张某,手气很背,总不开胡,心情特差,所以对胡的请求没好口气,三言数语后双方就发生了对骂口角。如果张某事后解释一下自己当时的心境,或者被告人胡小兵询问一下张某那天为什么那么不友好,双方间的误会或憎恨就会及时消除与化解。发生矛盾缺乏应有的沟通,不明真相的胡记恨在心,暗下决心一定要叫人教训张某的无情无义。次月3日下午,被告人胡小兵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春云、王志鹏,言明上述情况,请他们帮忙一起教训张某,刘、王爽快答应下来。随后,三人到街上日杂店买来作案用木棒、水果刀。晚饭后,三名被告人上街到张某平时经常出入的场所寻找。当晚8时许,3人在该市建设路找到张某,不容张某辩解,一人持刀拦堵,另两人挥就木棒对张追打。在张某挨打大声呼救之下,附近巡逻的警察迅速赶来,聚众斗殴的三名被告人见势不妙,仓惶窜入旁边小巷逃离现场。当月30日,被告人胡小兵、刘春云、王志鹏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庭审前,三名被告人亲属与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8万元,张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