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1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贩卖毒品我认,但容留他人吸毒我不认。”法官一针见血指出“默认也即容留。”12月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谢纯洁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谢纯洁原系邵阳市双清区一个体工商户,经商富裕后得意忘形,竟在娱乐场所跟着别人学会了吸食毒品。自从染上吸毒恶习,原本好好的生意也被其逐渐荒废,由过去的“日进数百元”变成了“日破数百元”,几年下来辛辛苦苦做生意赚的钱,多被其吸毒化为青烟。手头拮据无钱吸毒,谢竟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2017年6月11日下午,谢曾今的吸毒伙伴唐某来到谢家,声称自己来毒瘾了,又苦于购不到货,希望谢能够卖点给他“救命”,并当即给了谢50元现金。谢收钱后给了唐某一个烟盒锡纸小包,说是纯重0.1克的海洛因毒品,唐当即在谢家用烟盒锡纸烧食了此海洛因。次日下午、以及第三天中午,吸毒人员唐某事先与被告人谢纯洁电话联系好,同样由唐上门,谢皆收取50元人民币,贩卖0.1克的海洛因毒品给唐,并默认唐在其家吸食完毕走人。被告人谢纯洁连续三天,先后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0.3克给唐某,并次次默认留吸,收取赃款150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