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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捡碎柴出手伤人 获刑一年还赔巨款
2017-12-01 10:26:36 来源: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作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12月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那些个碎柴木充其量值50元,可我冲动鲁莽,结果犯罪被判徒刑,还赔八万八,教训深刻。”这是庭审中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11月30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荫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张荫富系邵阳市双清区远郊70后进城劳务农民工,其与被害人周某是该市火车北站一个在建仓库工地上的“工友”,且年龄相近,夜里业余时间还常在一起看电视或打牌娱乐。2017年5月24日傍晚,被告人张荫富下班后推着小推车前往数日前自己在工地附近,看到并捡拾于一块晾晒的百余斤杉木边角废料碎柴,以用于自己做饭生火用,但老远看到正有人在捡拾“自己的”碎柴,张快步跑上去,发现是工友周某,即声明这些碎柴是其几天前捡拾一块晾晒的,要周别捡拾了。周某辩解“这是工地上的生产废料,你捡回去了就是你的,否则谁都可以捡拾。”张认为周蛮不讲理,即去阻止周捡拾,并将周捆绑好的两小捆碎柴装上自己的小推车。双方发生抢夺、推搡,在周双手抱抢小推车上的碎柴捆时,气急的张顺手拿起一废木条劈向周,周瞬刻头部受伤倒地。张见闯了大祸,立即拨打120急救。因抢救及时,周幸免于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左侧顶骨内板凹陷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的次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张荫富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8.8万元,周某对被告人张荫富的行为表示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张荫富缓刑。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