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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喜偷盗得手 未料民警录像锁证
2017-08-25 08:38:58 来源: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作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8月25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扒窃顺利得手,正窃喜时却被便衣警察示证擒拿。8月24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潘清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潘清波系邵阳市大祥区南郊80后社会闲散人员。其原在一私有工厂从事保安工作,因值夜班睡觉失职导致工厂财物被盗,于今年2月被老板“炒鱿鱼”卷铺盖走人。从未干过苦活累活与重活的潘缺乏吃苦耐劳,只想找份轻松的工作,一时没找到,手头又缺钱用,潘盘算着上街偷扒碰碰运气,以解燃眉之急。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潘清波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一把镊子与数片刮胡刀片,窜至该市繁华的青龙桥东头,沿东风路由西往东寻找下手目标。“3.8”节的上午,街头购物、逛街的妇女成倍多与往常。在“金百汇商业街”A-02通道口,潘选定了从此出来的三手挽手时髦女子,跟随着进了旁边一商店,趁她们专注选择商品时,潘用镊子扒窃了三女子之一陈某上衣袋中的一部“OPPO”手机,对方毫无觉察,潘窃喜迅速逃离现场。但没逃多远,即被出示警官证的一高大便衣男子拦下,喝令潘跟其到派出所坦白问题,潘起先狡辩装糊涂,未料警察播放了其行窃的全程手机视频,原来潘开初异常的行径,即让具有职业特性的该警官产生了警觉,随之其尾随暗拍取证,果然“逮”了个正着。看了视频,潘两腿一软跪在地上,交出了赃物手机,并随该民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2030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