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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遇受辱讨账 行凶获刑还赔巨款
2017-07-07 11:42:53 来源: 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7月7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讨账人气势汹汹,负债人小事不忍行凶,结果获刑还赔12万元。7月6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刘庆华系邵阳市南郊70后个体商户老板,4年前其欠下何某数万元货款,当时刘赊账时信誓旦旦表示,三个月之内一定全部还清,然而,这个时限内刘言而无信并未兑现给付分文货款,其后拖了3年多,何上门无数次,都是未果。2016年1月3日,何迫于无奈以账款的3成作为报酬,委托给社会的专业讨账人员李某与邹某,双方办理好了手续,何并通知了刘庆华,希望借此追回货款。李、邹接单后于次日带领十余人,手持委托书浩浩荡荡登门刘的商店替何讨账,刘不配合,声称没钱,李、邹等在刘的顾客前面采取种种刻薄损人话语,挖苦、谩骂与激将刘,希望促使刘还钱。双方口角战刘一人对付十余人,定然处于绝对劣势,刘即驱赶对方,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继而打斗,显然刘是以卵击石。气急的刘谎称去后房拿钱还账,却从厨房拿一菜刀,冲出来就向为主讨账的李、邹挥砍,李、邹等人慌忙逃离并报警。被告人刘庆华潜逃一年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邹某所受刀伤分别为重伤与轻伤。归案后被告人刘庆华敦促家人积极筹钱,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两被害人医疗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李、邹对刘的激情犯罪表示谅解。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法条注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