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2月26日讯(通讯员 刘园芝 贺舒婷)“钱是我父亲借的,我只不过是在借条上签名,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我不服!”2016年12月23日,新邵法院第二审判庭上,陈某激动地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
据了解,2013年1月29日,陈某的父亲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后陈某的父亲偿还了一年利息。2014年1月29日,陈某的母亲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2016年11月5日,陈某在借条上签名。后因催讨未果,刘某遂将陈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陈某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陈某应与其父母共同承担对刘某的债务。承办法官见陈某情绪激动,心平气和地向他释法明理,通过法官的解释,陈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