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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者:捡到钱款各得一半 法院:不当得利全返失主
2016-12-08 10:15:29 来源: 华声在线 作者:刘次庄

  华声在线邵阳12月8日讯(通讯员 刘次庄)2015年11月21日下午6时许,新邵县某镇坳背村村民谢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领取基建工程款6000元,用报纸包好放置于裤袋中,然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摩托车行使严塘镇卫生院地段时,谢某发现裤袋子中的钱已丢失,遂立即返回寻找,未着。次日晚,谢某从村民口中得知该镇肖庄村村民肖某捡到后,即赶到肖某家索要,并表示如肖某奉还6000元钱,则给500元做为报酬。谁知任凭谢某好话说尽,肖某就是不承认捡到了该钱。不得已,谢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确凿证据面前,被告肖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当天捡到了该6000元,但在法庭上辩称:“捡到钱款,各得一半”,要求分得3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该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被告肖某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拾到原告谢某的现金6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如此,在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之间产生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的法律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债务人肖某对于不当得利的6000元应当依法承担返还的义务。法院遂判决“由被告肖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谢某现金6000元”。并负担本案60%的诉讼费。

  法官提示:返还“不当得利”后,“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自愿偿付债务人一定数量的酬金以示“感谢”、“酬劳”,法律是容许的。而“检到钱款,检者失者各得一半”,有悖于我国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