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1月18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驾驶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然而两男子却明知故犯,结果瞬间酿祸夺命。11月1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岳金刚、粟泰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皆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岳金刚是邵阳市一家私企工厂的老板,被告人粟泰平则是其雇用的机械修理工,两人已经合作工作多年,彼此熟悉而了解,岳知道粟只会机械维修,没有考过任何驾驶证照。2016年7月26日傍晚,被告人岳金刚巡视工厂情况,发现一铲车停放位置有碍次日的生产工作,但铲车专业司机已经下班回家,性急的岳自以为是,认为专门维修铲车多年的粟泰平驾驶一下铲车肯定没有问题,就指示粟将铲车开到不远处。没有铲车驾驶证的粟也自以为是这是“小菜一碟”,竟满口应承下来。粟发动铲车,试着大轰油门,开动起来竟比专业司机还快!就在岳对爱表现的粟感到欣悦之时,突然一声意外巨响,眼前的简易工棚应声倒塌。原来是粟操作不当,铲车直撞工棚,致使另侧一员工被当场撞死。
事发后,岳、粟主动投案自首,及时向被害人家属悔过,并与之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对方对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岳、粟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法院依法从轻对岳、粟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