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9月28日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今天上午,一场特别的宣判在新邵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举行,案件是则是一起涉及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新邵县公安局作为被告应诉。新邵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新邵县公安局分别对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作出实施行政拘留五日、拘留十四日、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经查明,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村民不服新邵县潭府乡人民政府将财神村与大树村合并的决议。自2016年5月份以来,先后三次伙同财神村几十个村民来到潭府乡人民政府给予满意答复,不听乡镇府干部、派出所民警的劝解,严重扰乱潭府乡人民镇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正常的办公秩序不能进行。6月17日中午谢某某明知村民在乡镇府吵闹,听从谢某某安排从陈家坊镇购买50份盒饭送到潭府乡人民镇府,致使吵事村民集体在乡镇府办公楼大厅用餐后,将剩饭剩菜泼在公仆榜、窗户、走廊上,影响极坏。新邵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因此新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是正确的、适当的、合法的。
法院认为,被告为新邵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安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潭府乡的村民不满潭府乡政府关于潭府乡财神村合并到潭府乡大树村的方案,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做为该村的村民,先后五次与该村村民纠集在一起到潭府乡政府进行喧哗吵闹、参与围堵乡长黄建桂,还为到潭府乡政府闹事的村民亲自或安排他人提供餐饮后勤保障,妨碍了其他村民到潭府乡政府办事,严重扰乱了潭府乡政府的办公秩序。原告在上述一系列行为中起到了积极参与、组织指挥、做好后勤保障和安排后勤保障的作用,属于首要分子。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所实施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故新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公民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如违法表达诉求,触犯了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