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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车不开灯 夺命获刑还赔巨款
2016-06-24 09:07:04 来源: 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6月24日讯(彭燕如 彭宏发)一邵阳籍男子夜间街道驾车不开灯,结果这一小小疏忽酿造夺命悲剧。6月2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王晓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王晓晓系邵阳市西郊一80末青年男子,与同村两发小男子结伙从事室内建筑装修,原来他们仨一直跟着师傅学艺,组团接活还不到两个月。2015年12月12日晚9时许,三人下班由被告人王晓晓驾驶一摩托车搭载着两伙伴,在邵阳市市区内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因大街上街灯较亮,不影响夜间驾驶,王根本没想起交通法规“夜间驾驶必须开启大灯”的明文规定,一边驾驶着摩托车,一边吼着歌曲御寒。行至该市兴隆办事处地段一拐弯处,因没开车照明大灯视距非常有限,加之弯道转向前是盲区,被告人王晓晓驾驶的摩托车转向后突遇正前方行人肖某,措手不及将肖某撞倒,造成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王晓晓到公安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勘查与取证认定:肇事司机王晓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月底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13.2万元,对方谅解了王的过失犯罪,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宽大处理。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