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2月2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男子入住酒店到期后既不续费又赖着不走,店家报警其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凌晨砸店。2月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宝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张宝钢系邵阳市大祥区90初无业男子,怕苦怕累,好逸恶劳,初中毕业后一直靠“啃老”父母过日子。2015年9月2日上午,张因玩耍手机忘却父母吩咐要其做的一单送货重要生意,下午其父发现后很是气愤,持棍要教训他,但在其母护卫下得以逃脱。张随后以身上数百元中的300元为押金,登记住宿于该市双清区汽车站社区一个体酒店。第四天中午酒店老板询问其是续房还是退房,张表示续房两天,但钱要晚点交。两天后老板催讨住宿欠费,张要求再续住几天,费用一起结算,老板不允,张即耍横恶语相向。为息事宁人,店老板表示放弃张延续住宿两天的费用,张走人即可。然而张得寸进尺,既要续住又不肯交费。老板无奈只得报警,不久警车呼啸而来,张畏惧怀恨开溜。
次日凌晨2时许,张为报复酒店老板的报警,纠集呙某等5人(皆另案处理)持锤子等器械,对原入住的酒店玻璃门、电脑显示器、验钞机等物品进行疯狂打砸,尔后逃离现场。接警后公安机关对其网上通缉,不久被告人张宝钢即被捉拿归案。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25条第1款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