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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放贷竟收毒品抵押 一朝落网被判七年徒刑
2016-01-28 09:46:02 来源: 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1月28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单身富婆只知贩毒犯罪而不知非法持有毒品也是犯罪,放贷竟敢收毒品抵押。1月2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廖筱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廖筱芬系邵阳市中年妇女,原是个体老板的丈夫车祸逝去后给其留下了百万家产,廖即拿出部分家财以民间放贷形式赚取利息,供养三个孩子上学与全家生活。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廖筱芬应朋友介绍,以两分的息借给了刘老板(在逃)人民币2万元,廖实付1.9万元,未付的1千元则为首付利息,刘老板另将一包价值2万多元、净重60余克的海洛因交由廖作抵押。法盲的廖自认为只要自己不贩卖这些毒品就不犯法没事,却不知道非法持有这么多的毒品也是重罪。次日,获取此线索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廖筱芬及其住宅进行了搜查,当场从其一手提包内搜出一大一小两包白色粉末状物品,经称量与鉴定,系合计净重67.66克、皆含双乙酰基吗啡成份的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廖筱芬落网后认罪悔罪、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百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