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月26日讯(通讯员 唐杰 肖少云 曾燕)1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县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杨某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被撤销缓刑。
杨某,男,现年28岁,城步丹口镇人,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城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9月,杨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伙同刘某斌(另案处理)、伍某富(另案处理)再次犯案。9月2日深夜2时许,三人窜至城步县西岩镇河东商业街,通过分工杨某负责驾车在路边把风接应,刘、伍二人则将商业街某通讯手机专卖店的防盗窗剪开,爬窗进入将被害人饶某店中的25台手机盗走,销得赃款41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0元。过了几天,三人驾车途径该县茅坪镇时,刘某斌见该镇赶集萌生了扒窃念头,便让杨某和伍某富在车上等候和接应,刘某斌扒得现金数百元后乘坐杨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同年9月11日,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杨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在以上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