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月15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扒手行窃数百元被发现,本只是治安处罚问题,但其抗拒抓捕即转为抢劫,结果被判重刑。1月1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邓赫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邓赫卿系邵阳市新邵县城郊青年农民,但他游手好闲从不务农。2015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邓赫卿在该市邵水桥东头建设银行处乘坐一公交车,准备去该市兴隆坳。上车时邓见在其前面登车的男子掏钱包投币时,钱包里有一些红色百元大钞,即心生窃取歹念,跟着就坐于靠窗的那男子邻座。在行驶途中,邓利用那男子观望车外景况之机,数秒之间即用锋利刀片刮破口袋,将他人钱包窃入自己上衣内袋。但稍后车至一路口遇红灯等待,受害男子发现了钱包被盗,就一把抓住邓的手,要求其将钱包交出来。邓挥手将受害男子的手打开,威胁说“我没偷钱,再讲就搞死你”,并边说边往车门跑,此时公交车正好进站开门,邓迅速下车,受害男子一边连呼“抓扒手……”,一边紧随追赶。很快受害人将邓抓住,邓暴力抗拒企图逃跑,被援助的群众合力制服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归案后邓起先拒不认罪,但民警播放了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了邓的犯罪经过,面对铁证,狡猾的邓只得低头认罪,民警并从其身上搜缴出盗窃的赃款人民币现金58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